制定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须知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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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经济性质;
(三)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四)企业注册资金;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
(六)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八)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十二)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十三)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法人章程实行备案制。根据备案制要求,章程
中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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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三、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参考格式制定组织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事项。
四、股东和职工代表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的修订应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五、企业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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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类型: RAR
资料类别: 国内资料
资料语言: 简体中文
授权方式: 免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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