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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理成本
内容简介:
司所有权归谁是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之间的分水岭,不同产业、不同行业甚至不同公司在不同时期采用不同所有权形式,效率是其决定性因素。欲使公司治理效率最佳,客观上要求交易成本与治理成本之和最小化。易言之,非所有者的要素提供者的交易成本与公司所有者的治理成本的总和要最小,才是最有效率的治理模式。如何使交易成本与治理成本之和最小?哪个要素提供者行使公司所有权才更为有效率?一般来说,如其他条件相同,应将公司所有权配置给面临最严重市场失灵问题的要素提供者或产品、服务的消费者(Hansmann,1996)。

现分4种情形予以讨论:①如果某个要素提供者面临最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交易成本最高。同时,其作为公司所有者的治理成本又最低,该要素提供者则为无可争议公司所有者,通常见诸于小企业,如农场。②大企业各个要素提供者或消费者人数众多,即使某一要素提供者或消费者面临交易成本很高,但其充当所有者之治理成本也很高昂,公司所有权配置给谁就不那么显而易见。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和公众公司的股东属这种情况,该要素提供者或消费者获得公司所有权,通常只是充当被动所有者,以降低治理成本。③某类要素提供者或消费者面临市场失灵并不很严重,交易成本一般,但由于拥有同质性利益(homogeneous interests),易于行使公司所有权,治理成本低廉,由其行使公司所有权也是合理的。如消费者合作社、职工主权型公司。④如果要素提供者或消费者面;临的市场失灵异常严重,交易成本极其高昂。但是,其治理成本也极其高昂,无需将公司所有权赋予任何一方,让其成为无所有者的公司才最为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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